东莞市粤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粤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大旺金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284民初2553号
原告:东莞市粤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东城街道堑头育华路华润广场A座3楼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960058T。
法定代表人:徐少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浪,广东网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肇庆市大旺区泰华花园A2幢203、2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6863877479。
法定代表人:吴丽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献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东莞市粤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浪,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献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莞市粤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86351.16元和相应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计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中利息按照一年期LPR计算。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原告承建被告位于肇庆大旺的大旺金城嘉园消防工程,工程总价款为293851.16元。2020年10月29日,原告依合同约定建设完成被告的消防工程并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将工程已交付给被告使用、管理。签订合同之后,被告只支付工程款207500元,至今仍有86351.16元工程款未支付。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均予拖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诚实有信的交易秩序,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向法院起诉,请依法判决。
被告肇庆大***置业有限公司辩称,我方认为总金额和已付款项的金额没问题,尚欠的86351.16元应减去14692.56元的质保金,剩余应是71658.6元。另外,利息应该按照一年期LPR即年利率3.85%计算。工程虽然是通过相关单位竣工验收,但目前为止工程仍不能正常使用,消防水池仍没有水,一百多个业主到消防部门反映该问题,我方向原告提出前来处理,但原告以我方未付清工程款为由不进行处理。
原告围绕其诉讼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如下:1.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被告主体资格。2.施工承包合同书,证明原被告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原告承建被告位于肇庆大旺的大***嘉园消防工程,工程价款为293851.16元的事实。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受理凭证,证明原告承建被告的工程已通过消防验收合格的事实。4.工程竣工移交书,证明工程验收合格之后,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将工程移交给被告使用的事实。5.工程款对账单,证明被告尚欠原告86351.16元工程款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提交了证据如下:照片一张,证明消防水池没有水。原告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不清楚照片的来历。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8年7月20日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书》,约定:甲方(发包方)为肇庆大***置业有限公司,乙方(承包方)为东莞市粤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为大***嘉园消防工程;工程承包范围: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施工、室外消火栓系统栓头安装施工、配备安装灭火器、对本项目办理申报消防验收合格证;承包范围说明:本合同不含消防双电源箱、应急照明系统、消防水池及水池的进水、排水及水位显示装置;工程合同价款为293851.16元(含税价);工程款的支付:当乙方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后七天内,甲方支付工程合同价款30%的款项88155.35元;当乙方对所承包范围的工程全部完成施工后七天内,甲方支付工程合同价款40%的款项给乙方,即117540.46元;当工程办理消防验收合格证后七天内,甲方支付工程合同价款25%的款项给乙方,即73462.79元;余下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即14692.56元,在质保期满后七天内付清;工程保修:质保期两年,从验收合格日起算。被告肇庆大***置业有限公司在合同甲方签章处签名并加盖公章确认,原告东莞市粤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合同乙方签章处签名并加盖合同专用章确认。2020年10月29日,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居环境建设和管理局向被告出具肇告消验备凭字[2020]第042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受理凭证》,通过案涉工程项目的消防验收,准予备案。同日,原告将案涉工程交付被告使用,同时向被告出具《工程竣工移交书》,注明承包项目消火栓系统及灭火器检查情况合格,被告在《工程竣工移交书》上加盖公章确认。2021年2月28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了《工程款对账单》,确认截止至2021年2月28日,工程合同价款293851.16元,已结算支付金额207500元,应付未付金额86351.16元。对账单上有原、被告加盖公章确认。
庭审中,原、被告共同确认案涉工程质保期从2020年10月29日开始计算两年。原告述称被告公司涉数十宗诉讼案件,已到达破产边缘,故主张被告提前付清质保金。被告确认其公司存在经营问题,但质疑原告不能正常履行质保义务。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根据《施工承包合同书》的约定,被告应在原告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后七天内支付合同价款30%,于完成全部施工后七天内支付价款40%,于工程办理消防验收合格证后七天内支付合同价款25%,剩余合同价款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两年满后付清。案涉工程于2020年10月29日经消防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交付,因此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至95%即279158.6元。被告仅支付了207500元,没有依约足额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抗辩称案涉工程的消防水池无法注水,存在质量问题。鉴于《施工承包合同书》中载明的工程承包范围不包括消防水池及水池的进水,被告的抗辩缺少合同依据。另案涉工程已经通过消防验收且验收合格,被告亦在《工程竣工移交书》中对工程竣工合格一事予以确认,如果被告认为因原告承包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原告承包范围外的消防水池无法进水,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的照片仅显示消防水池没有注水,但无法得出上述结论,因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的抗辩,缺少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应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71658.6元(279158.6元-207500元)。被告迟延支付工程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相当于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结合原告的主张,利息应以71658.6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21年5月19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
至于原告主张被告提前支付质保金的问题。合同约定案涉工程质保期自验收合格日起计算两年,案涉工程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消防验收,故质保期尚未届满。原告以被告涉及多宗诉讼到达破产边缘为由要求被告提前付清质保金。尽管被告承认其公司存在经营问题,但考虑到被告肇庆大***置业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状态为在业,并未出现破产清算等情形,也未被吊销或注销,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的经营存在严重困难致使无法正常运行,若在质保期届满前提前支付质保金,对工程的后续维修也缺乏保证,故原告以被告存在经营问题为由要求被告付清全部质保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质保期届满后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肇庆大***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粤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165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1658.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5月19日起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粤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79元,由原告负担167元,被告肇庆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静雯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