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粤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粤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星河传说商住区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1971民初28605号
原告:东莞市粤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堑头育华路华润广场A座3楼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960058T。
法定代表人:徐少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中,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成锋,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星河传说商住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升路星河传说星河城3楼303B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9896802G。
法定代表人:杨昌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庆欢,女,汉族,1985年10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东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市政综合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1980200739。
法定代表人:叶勇。
原告东莞市粤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东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星河传说商住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传说公司)、被告东莞市东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东城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成锋,被告星河传说公司委托代理人梁庆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东城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粤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110542元【其中:东莞市星河传说帕萨迪纳商业2、3区消防工程工程款5418965元(含质保金:1245672.69元),星河传说帕萨迪纳2、3区裙楼中空回填、电影院消防工程工程款1691577元(含质保金:84578.85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至付清之日止的拖欠工程款利息【东莞市星河传说帕萨迪纳商业2、3区消防工程的工程款利息:以4173292.31元为基数,自2011年4月28日暂计至2017年11月17日止共2395天;以1245672.69元(质保金)为基数,自2012年3月28日暂计至2017年11月17日止共2060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为2079711.57元;星河传说帕萨迪纳2、3区裙楼中空回填、电影院消防工程的工程款利息:以1606998.15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21日起暂计至2017年11月17日至共1945天,以84578.85元(质保金)为基数,自2013年6月21日起暂计至2017年11月17日止共1610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为521231.84元。以上利息合计为2600943.41元】;三、本案诉讼费(含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2010年3月10日,原告与星河传说公司双方就东莞市星河传说帕萨迪纳商业2、3区消防工程签订《星河传说帕萨迪纳商业2、3区消防工程合同书》(合同编号:星合字[2010C]第002号工程部,起诉状中称“原合同”)。原合同约定:1、本工程合同暂定总造价为32495000元;2、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为:(1)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乙方(即原告)每月25日前报当月工程量给甲方审核,经甲方审核后按本期实完工程量的70%作为支付工程月进度款的依据,甲方于次月15日前付给乙方,(2)裙楼完工达到初验条件后支付裙楼部分经甲方审核已完成工程量的80%,(3)塔楼完工达到初验条件后支付塔楼部分经甲方审核已完工程量的85%,(4)消防验收拿到合格证后2个月内完成结算,结算完成后付到总结算款的97%,余下3%作为本工程的质保金,(5)消防验收拿到合格证后满一年为本工程的质保期,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余下的工程质保金。原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了施工。施工过程中,增加了帕萨迪纳2、3区消防工程档烟垂壁系统、智能水炮系统等安装工程及帕萨迪纳2、3区裙楼中空回填、电影院消防安装工程;并分别签订了《星河传说帕萨迪纳2、3区消防增加工程合同书》(合同编号:星合字2011C第022号工程部,起诉状中称“增加工程合同1”)及《星河传说帕萨迪纳2、3区裙楼中空回填、电影院消防工程》(合同编号:星合字2011C第034号工程部,起诉状中称“增加工程合同2”)。增加工程合同1约定:1、本补充合同暂定总价为9111466.73元;2、付款方式按原合同执行。增加工程合同2约定:1、本工程合同暂定总造价为1691577.00元;2、付款方式为:(1)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合同总价70%,(2)经初验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85%,(3)验收拿到合格证后2个月内完成结算,结算完成后付到总结算款的95%,余下5%作为质保金;(4)验收拿到合格证后满一年为本工程的质保期,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余下的工程质保金。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了施工并按要求完成了施工任务。2011年2月28日,帕萨迪纳2、3区裙楼及地下室消防工程(原合同涉及的消防工程)经东莞市公安消防局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并取得了东公消验[2011]第0034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2012年5月21日,东莞博纳东升影院投资有限公司室内装修工程(增加工程合同2涉及的消防工程)经东莞市公安消防局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并取得东公消验[2012]第0069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验收合格后,原告多次要求竣工结算,但被告为故意拖欠工程款而拖延至2014年4月份才签字确认工程结算总价为43214638.53元,并最终确认按43214000元支付工程款,其中东莞市星河传说帕萨迪纳商业2、3区消防工程结算价为41522423元,星河传说帕萨迪纳2、3区裙楼中空回填、电影院消防工程结算价为1691577元。截至今日,被告仅支付工程进度款36103458元,尚拖欠7110542元工程款(含到期应支付而未付的质保金1330251.54元)。综上所述,被告拖延支付工程款已属违约。另东城房地产公司是案涉工程的建设单位,同为案涉工程的发包方,应对星河传说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等规定,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星河传说公司答辩称:确认被告星河传说公司欠付原告星河传说帕萨迪纳商业Ⅱ、Ⅲ区消防工程及星河传说帕萨迪纳商业Ⅱ、Ⅲ区裙楼中空回填、电影院消防工程工程款合计7110542元,两工程欠付款项无法区分。对于利息的起算时间有异议,两工程结算时间均为2014年5月4日,付款时间应在结算一个月后,即2014年6月3日,据此利息起算时间应当从2014年6月3日起算。
被告东城房地产公司没有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没有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5日,原告粤东公司(乙方、承包人)与被告星河传说公司(甲方、发包人)签订《星河传说帕萨迪纳商业Ⅱ、Ⅲ区消防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1),该合同主要约定以下内容:1、工程名称:东莞市星河传说帕萨迪纳商业Ⅱ、Ⅲ区消防工程(以下简称工程1);2、工程地点:东莞市东城区东升路;3、工程合同暂定总造价为32495000元;4、合同工期:裙楼要求完工日期是2010年7月31日,塔楼要求完工日期是2011年1月31日;5、工程款支付:(1)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乙方每月25日前报当月工程量给甲方审核,经甲方审核后按本期实完工程量的70%作为支付工程月进度款的依据,甲方于次月15日前付给乙方,(2)裙楼完工达到初验条件后支付裙楼部分经甲方审核已完工程量的80%,(3)塔楼完工达到初验条件后支付塔楼部分经甲方审核已完工程量的85%,(4)消防验收拿到合格证后2个月内完成结算,结算完成后付到总结算款的97%,余下3%作为本工程的质保金,(5)消防验收拿到合格证后满一年为工程的质保期,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或在保修期间甲方未因该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发生要扣除的整改维修费用,甲方在一个月内支付剩余的工程质保金。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2011年2月28日,东莞市公安消防局出具一份东公消验[2011]第0034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显示东莞市星河传说·帕萨迪纳Ⅱ、Ⅲ区裙楼及地下室建设工程(即工程1)消防验收合格。
2011年6月2日,原告粤东公司(乙方、承包人)与被告星河传说公司(甲方、发包人)签订《星河传说帕萨迪纳商业Ⅱ、Ⅲ区消防增加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补充合同1),该合同是就合同1中未尽事项而订立的补充协议,主要约定以下内容:1、工程名称:东莞市星河传说帕萨迪纳商业Ⅱ、Ⅲ区消防工程(以下简称工程1增加工程);2、工程地点:东莞市东城区东升路;3、本补充合同暂定总价为9111466.73元;4、付款方式按原合同执行。补充合同1后附件《星河传说迪纳消防签证变更增加工程》预算审核书,该预算审核书签订日期为2011年4月29日,显示:工程名称为星河传说迪纳消防签证变更增加工程,建设单位审核造价为9111466.73元。补充合同1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2011年7月13日,原告粤东公司(乙方、承包人)与被告星河传说公司(甲方、发包人)签订《星河传说帕萨迪纳商业Ⅱ、Ⅲ区裙楼中空回填、电影院消防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2),该合同主要约定以下内容:1、工程名称:东莞市星河传说帕萨迪纳商业Ⅱ、Ⅲ区裙楼中空回填、电影院消防安装工程(以下简称工程2);2、工程地点:东莞市东城区东升路;3、工程合同暂定总造价为1691577元;4、合同工期为40天,开工日期以甲方下发的开工令日期为准,其中电影院完工日期为2011年7月15日,其他区域完工日期为7月30日;5、付款方式:(1)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0%,(2)经初验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85%,(3)验收拿到合格证后2个月内完成结算,结算完成后付到总结算款的95%,余下5%作为本工程的质保金,(4)验收拿到合格证后满一年为工程的质保期,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或在保修期间甲方未因该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发生要扣除的整改维修费用,甲方在一个月内支付剩余的工程质保金。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2012年5月21日,东莞市公安消防局出具一份东公消验[2012]第0069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显示东莞博纳东升影院投资有限公司消防安装工程(即工程2)消防验收合格。
2014年5月4日,原告与星河传说公司双方形成一份《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书》,显示:工程名称为帕萨迪纳商业Ⅱ区、Ⅲ区消防工程,建设单位结审总造价为43214638.53元。审核书落款“部门负责人”一栏处显示“建议按43214000元结算”。
原告提供一份建设工程结算认可书,显示:工程名称为星河传说帕萨迪纳商业Ⅱ、Ⅲ区消防工程,实际工期为2011年8月10日至2011年9月8日,结算总值为43214000元。被告星河传说公司认为没有原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于2011年8月31日、2011年8月31日、2012年1月9日、2012年4月26日、2012年4月26日出具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显示星河传说-帕萨迪纳Ⅱ、Ⅲ区裙楼、星河传说-帕萨迪纳Ⅱ、Ⅲ区地下室、星河传说-帕萨迪纳Ⅱ、Ⅲ区3#(迪纳公寓9-11栋)、星河传说-帕萨迪纳Ⅱ、Ⅲ区1#(迪纳公寓1、2栋)、星河传说-帕萨迪纳Ⅱ、Ⅲ区2#(迪纳公寓3-8栋)均竣工验收合格。
庭审中,原告、被告星河传说公司均确认以下事实:1、于2014年5月4日双方按照43214000元对案涉工程1、工程1增加工程、工程2进行一并结算;2、被告星河传说公司对案涉工程已付款为36103458元,尚欠原告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合计7110542元(含质保金);3、案涉两工程质保期已到期;4、案涉两工程的验收时间应分别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验收时间。另,原告主张工程1结算款为41522423元,工程2结算款为1691577元,但没有证据证明。
另原告主张东城房地产公司是案涉工程的建设单位,同为案涉工程的发包方,应对星河传说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星河传说帕萨迪纳商业Ⅱ、Ⅲ区消防工程合同书》、《星河传说帕萨迪纳商业Ⅱ、Ⅲ区消防增加工程合同书》、《星河传说帕萨迪纳商业Ⅱ、Ⅲ区裙楼中空回填、电影院消防工程合同书》、东公消验【2011】第0034号《东莞市公安消防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东公消验【2012】第0069号《东莞市公安消防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书》、《建设工程结算认可书》、《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5份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据。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涉合同1、补充合同1、合同2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被告东城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书面向本院陈述其意见,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答辩等相关诉讼权利,东城房地产公司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主张东城房地产公司是建设单位,同为案涉工程的发包人,应对星河传说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就原告诉请的工程款问题。庭审中,原告、被告星河传说公司均确认被告星河传说公司尚欠原告案涉两工程的工程款合计7110542元(含质保金),亦确认案涉两工程质保期已到期,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星河传说公司支付工程款(含质保金)7110542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就原告诉请的利息问题。根据合同1、补充合同1、合同2的约定,验收拿到合格证后满一年为工程的质保期,甲方在一个月内支付剩余的工程质保金。工程1于2011年2月28日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即保修期应截止于2012年2月27日,星河传说公司依约应于2012年3月27日后支付质保金给原告;工程2于2012年5月21日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即保修期应截止于2013年5月20日,星河传说公司依约应于2013年6月20日后支付质保金给原告。但由于原告与被告星河传说公司就案涉两工程于2014年4月29日进行一并结算,被告星河传说公司就案涉两工程进行一并付款,虽原告主张工程1结算款为41522423元,工程2结算款为1691577元,但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星河传说公司未予以确认,故无法区分案涉两工程分别的结算金额,而两工程质保金的约定分别是总工程款的3%和5%,故无法确定案涉两工程分别的质保金金额,同时星河传说公司付款先行抵扣哪部分工程款也无法确定,故原告要求利息分别按两工程的工程款约定结算时间及质保期届满时间起算,本院不予支持。但星河传说公司未依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对原告造成利息损失,被告星河传说公司辩称从2014年6月3日起算利息,但依照合同约定工程应在消防验收拿到合格证后2个月内完成结算,星河传说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超过约定2个月结算期的责任在于原告,故本院对被告星河传说公司的该抗辩不予采信。综上,本院酌定案涉两工程的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为最后一笔工程款付款时间,即工程2的质保金应付时间(2013年6月21日),故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两工程未付工程款(含质保金)7110542元为本金,从2013年6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原告诉请的其他工程款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莞市星河传说商住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粤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110542元及利息(以7110542元为本金,从2013年6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粤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79780.3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4780.3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星河传说商住区有限公司承担75946元,由原告东莞市粤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8834.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赖畅鹏
审 判 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温沛成

二〇一八年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黎绣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转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作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