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宗庆与汇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民初375号
原告:宗庆,男,汉族,生于1977年4月19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告:汇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燃灯寺路百花顺和苑2-1幢1楼。
法定代表人:*占强。
第三人:泸州星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林海中路1号24楼。
法定代表人:罗进。
第三人:罗进,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20日,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第三人:***,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31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第三人:***,男,汉族,生于1986年3月18日,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原告宗庆与被告汇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泸州星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罗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宗庆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宗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宗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25.00元,减半收取4962.50元,由原告宗庆负担。
审判长*剑
审判员蓝军
审判员*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