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汇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泸州星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罗进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5执异26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汇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燃灯寺路百花顺和苑2-1幢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99297596。
法定代表人:宋占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四川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泸州星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林海中路1号2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356235425A。
法定代表人:罗进,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罗进,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第三人:宗庆,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第三人:杜存峰,男,1977年10月31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第三人:李志雄,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本院在执行汇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泸州星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汇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向我院申请追加第三人罗进、宗庆、杜存峰、李志雄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汇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称,被执行人泸州星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现任股东罗进、以及该公司原股东宗庆、杜存峰、李志雄均未履行认缴的出资义务,现被执行人泸州星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无能力清偿对外债务,故申请追加罗进、宗庆、杜存峰、李志雄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实际缴纳的泸州星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范围内,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范围内向申请人承担偿还责任。
被执行人泸州星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罗进、宗庆、杜存峰、李志雄均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汇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泸州星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泸州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月9日作出(2017)泸仲字第136号裁决书。裁决:一、解除汇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泸州星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设计合同》;二、泸州星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汇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6068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7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处理费共计28665元,由汇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2932元,泸州星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5733元。该仲裁裁决书生效后,泸州星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汇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8)川05执116号立案,在执行中,依法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泸州星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财产,依职权再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仍未发现财产,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泸州星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次执行程序。2018年9月5日,本院作出(2018)川05执1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2018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李志雄、杜存峰、宗庆与罗进本案的被执行人。
另查明,泸州星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名为泸州市江阳区贝鑫广告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李志雄一人认缴100%出资,出资到位日期为2025年4月12日;2015年8月17日,李志雄与杜存峰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李志雄将其所持认缴未到位股权50万元转让给杜存峰,出资到位日期为2025年4月12日。同年8月19日该公司负责人变更登记为杜存峰;2015年8月20日,泸州泸州市江阳区贝鑫广告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泸州星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万元,杜存峰一人认缴100%出资,其中50万元、950万元的出资到位日期分别为2025年4月12日、2025年8月20日,同年8月24日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为泸州星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为1000万元,公司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3月7日,杜存峰与宗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杜存峰将其所持认缴未到位股权1000万元转让给宗庆,其中50万元、950万元的出资到位日期分别为2025年4月12日、2025年8月20日,同年4月7日公司负责人变更登记为宗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出资到位日期变更为2025年8月20日;2016年12月23日,泸州星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股东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将注册资本1000万元中的50万元认缴期限变更为2025年8月20日,同日,宗庆与罗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宗庆将将其所持认缴未到位股权1000万元转让给罗进,出资到位日期为2025年8月20日,同年12月26日公司负责人变更登记为罗进。上述三次股权转让皆为百分之百股权转让,转让金额皆为零元。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泸州星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该公司现并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足以清偿其所欠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在此情况下,该公司的原股东李志雄、杜存峰、宗庆在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将其股权以零价格进行转让,最终受让人即现任股东罗进也未履行其认缴的出资义务,申请人请求追加原股东李志雄、杜存峰、宗庆与现任股东罗进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李志雄、杜存峰、宗庆、罗进应当在未履行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汇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李志雄、杜存峰、宗庆、罗进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十九条、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李志雄、杜存峰、宗庆、罗进为汇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泸州星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的被执行人;
二、李志雄在未缴纳出资的50万元范围内,杜存峰、宗庆、罗进分别在未缴纳出资的1000万元范围内对泸州星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姜学东
审判员 胡 艳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雷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