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航墙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汇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0民初4675号
 
原告:重庆航墙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工业园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548332941。
法定代表人:蔺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翁雪妮,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梅,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燃灯寺路百花顺和苑2-1幢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99297596。
法定代表人:宋占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航墙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汇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航墙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汇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货款为由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航墙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88.52元、保全申请费2337.35元,共计5825.87元,由原告重庆航墙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纳)。
 
 
审  判  员  王君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吕延龙
书 记 员  胡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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