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文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荆门雅道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02民初824号
原告:***,男,生于1973年2月1日,住荆门市掇刀区。
被告:荆门雅道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龙井大道98号北门星绚舞蹈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8UATU2F。
法定代表人:罗在华,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新文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漳河新区汇金中心C座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28322344C。
法定代表人:郑家国,董事长。
被告:荆门市漳河新区双喜街道中心幼儿园,住所地荆门市漳河新区双喜社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800MB1C37201P。
负责人:邹艳萍,园长。
原告***与被告荆门雅道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湖北新文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荆门市漳河新区双喜街道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9元减半收取78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淑琴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