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1破申1号
申请人:湖北新文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金虾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28322344C。
法定代表人:郑家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小波,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钟祥市福馨缘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郢中镇王府大道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326116310D。
法定代表人:苏祖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金龙,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3月15日,申请人湖北新文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文化公司)以被申请人钟祥市福馨缘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馨缘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福馨缘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通知了福馨缘公司,福馨缘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称,公司目前尚在正常经营,只是暂时经济困难,但还没有达到资不抵债或没有清偿能力的地步,请法院不予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
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组织召开听证会,申请人新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家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小波,被申请人福馨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金龙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福馨缘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21日,主体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郢中镇王府大道32号,法定代表人苏祖华,注册资本1000万元,营业期限自2015年1月21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为“住宿服务;餐饮服务,洗浴,足浴服务,会务服务;酒、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日用百货、五金家电;服装、鞋帽销售;房屋租赁;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另查明,新文化公司与福馨缘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2020)鄂0881民初154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1、被告钟祥市福馨缘大酒店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湖北新文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135万元尚未支付。被告应于2021年1月31日向原告支付50万元;应于2021年8月30日向原告支付30万元;应于2021年12月31日向原告支付55万元;2、原告湖北新文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3、诉讼费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调解书生效后,福馨缘公司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新文化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福馨缘公司口头承诺于2022年6月之前,支付新文化公司部分工程款,新文化公司不同意此方案,截至目前,该案正在执行中。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新文化公司对福馨缘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可以向本院申请对福馨缘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但根据新文化公司提交的证据及陈述看,新文化公司与福馨缘公司执行一案尚在执行之中,并未执行终结,且福馨缘公司名下资产且在正常运营之中,不存在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福馨缘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据此,对于新文化公司申请对福馨缘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固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湖北新文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钟祥市福馨缘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少华
人民陪审员 向德明
人民陪审员 李金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 助理 涂 寒
书 记 员 罗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