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文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新文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市福星楼酒店有限公司、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81民初3607号
原告:湖北新文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荆门市东宝区金虾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28322344C。
法定代表人:郑家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荆门市东宝区金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市福星楼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市文集镇大庙村,注册号420881000279709。
法定代表人:杨凤平,经理。
被告:***,男,195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杨凤平,女,195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告:周能秀,女,194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告:***,女,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告:李黎(曾用名:李犁),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告周能秀、***、李黎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发,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新文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市福星楼酒店有限公司、***、杨凤平、周能秀、***、李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院已经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鄂0881民初876号民事调解书,2017年1月3日湖北新文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并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符合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故当事人无权就已作处理的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本院按照立案登记制度对本案已经受理,故本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新文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69元,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王云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 年
书 记 员 罗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