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开民执字第0046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北天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天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82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天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62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郝虹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