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05民初3239号
原告四川华驿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受理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并于2021年1月22日指定成都竞择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四川华驿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未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本院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破产债权人只有在申报债权以后,才取得受破产法保护的地位,才有权对破产财产提出权利请求。四川华驿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本院向其释明后,仍未申报债权,故应依法驳回四川华驿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华驿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亚斐
书记员 李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