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3民初1734号
原告:四川华驿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南路一段97号附1号5栋2楼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9604398P。
法定代表人:王显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琨,四川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兆强,四川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冠县领航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经济开发区杭州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MA3DAWKL51。
法定代表人:张奎普,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华驿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冠县领航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四川华驿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四川华驿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递交受理费减、免、缓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冉 毅
人民陪审员 王心会
人民陪审员 阳 莉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罗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