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德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欣驰物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龙泉执字第244-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德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欣驰物流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德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欣驰物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德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3)龙泉民诉前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欣驰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四川德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00000元、违约金168300元、案件受理费7210元,共计107551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四川欣驰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德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说明本案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四川德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四川德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次申请执行工程款900000元、违约金168300元、案件受理费7210元,共计107551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四川欣驰物流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德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00000元、违约金168300元、案件受理费7210元,共计107551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3)龙泉民诉前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四川德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萍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