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12民初6619号
原告:四川德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正府街****。
法定代表人:甘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东瑞博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
法定代表人:罗山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刚,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德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垦公司)与被告成都东瑞博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其间,原告德垦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0)川0112民初6619号民事裁定对被告东瑞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813194.3元内予以保全。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德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被告东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垦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东瑞公司支付工程款705448.51元;2.判令东瑞公司承担资金占用利息107745.79元(暂计自2020年10月29日。计算方式:①自2017年4月4日起以欠付工程款433950.08元为基数;②.自2017年10月19日起以工程款(合同总价2.5%的质保金)135749.22元为基数;③.自2018年10月19日起以工程款(合同总价2.5%的质保金)135749.22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3.德垦公司对东瑞公司“东能中心”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德垦公司(乙方)作为独立分包人承包东瑞公司(甲方)装饰工程施工、验收和维护等工程,施工面积约5000平方米,双方对付款方式、付款周期、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17年3月3日竣工结算,双方确认最终审定的工程总价5429968.51元。事后,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705448.51元。原告认为,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工程款含质保金,并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特提起诉讼。
东瑞公司辩称:1.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数额无异议;2.对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和标准无异议,但被告目前陷于经营困难,请求对违约利息进行减免;3.对原告主张的优先权由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东瑞公司对原告主张的欠付工程款705448.51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和标准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原告德垦公司作为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其主张请求优先受偿权,应当在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含质保金在内的工程价款最后一次付款期限于2018年10月19日届满,原告于2020年11月提出诉讼主张优先受偿,已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间,故原告提出的该项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东瑞博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四川德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05448.51元及逾期付款的资金利息(计算方式:①以欠付工程款433950.08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4日起;②.以工程款(合同总价2.5%的质保金)135749.22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9日起;③.以工程款(合同总价2.5%的质保金)135749.22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9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2020年10月29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德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66元、保全费4585元,合计10551元。由被告成都东瑞博展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扣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王小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陈沁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