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93民初3435号之一
原告:四川德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政府街2号707-708号。
法定代表人:甘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先富,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都乐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1号楼B区6、7楼,C区5、6、7、8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力沃健身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工路268号1幢2层159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德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乐翊科技有限公司、力沃健身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德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德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德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86元,减半收取计3,893元,由四川德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