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真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天宇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真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402执29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宇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经济开发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晨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真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坡区一环路南段48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402民初402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四川天宇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真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6万元。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宇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书面申请称:本案在申请执行前,被执行人四川真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按(2017)川1402民初40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请求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川1402民初402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