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真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真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乐山万兴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1102民初1884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真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法定代表人:陈天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琴,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刚强,男,198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告(反诉原告):乐山万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钱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四川上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继平,四川上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真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乐山万兴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8年3月19日,被告乐山万兴投资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其后本诉与反诉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真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天水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琴、张刚强,被告(反诉原告)乐山万兴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苏继平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期三个半月,本院调查取证期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诉原告四川真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本诉被告立即支付本诉原告“嘉州新天地·万兴城”消防工程款1715142.24元、增加配管工程费用281886.93元;2、判令本诉被告立即支付本诉原告“嘉州新天地·万和城”消防工程款447643.76元;3、判令本诉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100000元;4、判令本诉被告承担违约金475020元(343020元+132000元);5、案件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本诉被告承担。审理中,明确第4项诉请为“嘉州新天地·万兴城”消防工程未付款按照年利率24%从2015年12月8日计付违约金、“嘉州新天地·万和城”消防工程未付款按照年利率24%从2016年6月2日计付违约金。事实与理由:本诉原、被告分别在2014年7月18日、2015年1月签订“嘉州新天地·万兴城”、“嘉州新天地·万和城”建筑消防设施预埋承包协议,协议签订后,本诉原告严格依照协议约定保质保量按约完成了消防设施的预埋工程。两工程分别于2015年12月8日和2016年6月2日验收合格。本诉被告未依约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本诉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付款未果,故提起诉讼。
本诉被告乐山万兴投资有限公司辩称:本诉原、被告在2017年5月19日就万兴城项目消防工程款进行了结算,结算总价为19659963.24元,本诉被告已支付18044821元,尚欠1615142.24元未付,未付原因是本诉原告未履行质保义务。万兴城项目结算范围是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包括了本诉原告主张的配管等增加费用,本诉原告请求该笔费用无依据。万和城项目因本诉原告施工存在预留管路不通,预埋管道不符合规范,预埋线盒管路不通,使用材料不符合约定等质量问题,所以双方未结算,无法确认工程款金额,也无法确认尚欠的工程款金额。万和城项目通过消防验收是因为本诉被告将原告施工的工程重新发包给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敷设明管的方式安装并通过验收。投标保证金100000元是未退回,是因存在质量问题未解决。本诉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金,且本诉原告未明确违约金计算方式。“嘉州新天地·万兴城”和“嘉州新天地·万和城”是两个项目,合同不同,本诉原告应分别诉讼。
反诉原告乐山万兴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因施工质量问题赔偿反诉原告损失1763827元。审理中,变更诉请金额为763827元。事实和理由:反诉被告在“嘉州新天地·万兴城”消防工程和“嘉州新天地·万和城”消防工程设施预埋工程中,未能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交付的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且拒绝整改、保修、返工等,给反诉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反诉原告申请对存在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并在鉴定的基础上支持反诉原告的诉求。
反诉被告四川真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万兴城项目质保期已过。万和城项目未约定质保期,且预埋工程也不需要质保期。万和城项目不存在质量问题,反诉原告未发出过返工修理的通知,反诉原告委托他人修缮不是事实,不能证明修缮的部位,且该工程已投入使用,不能反映完工时的原貌,失去了鉴定的基础。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乐山万兴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与承包人(乙方)四川真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嘉州新天地·万兴城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嘉州新天地·万兴城”消防工程……工程内容:施工图明示或暗示以及保证本工程竣工验收的所有工作内容……五、合同固定包干总价款:1、金额:壹仟玖佰万元整,¥19000000元。2、本工程不因施工工艺和施工措施改变而增加工程费用。3、本工程结算时,人工、机械费不因政策性调整而调整……六、组成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等内容。专用条款主要约定:缺陷责任期两年;本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合格,领取到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证,双方办理完成结算,14个日历天内付至合同价款结算价的95%;本消防工程结算价的5%作为质保金,在本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后满一年后的14天内将质保金的50%返还给乙方,在验收合格满二年后,处理完遗留问题并办理完成相关手续的14天内将质保金的50%返还乙方(无息);若甲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工程款,每逾期一天按银行一年同期存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该部分款项的迟付利息等内容。在上述合同签订前,四川真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向乐山万兴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嘉州新天地·万兴城消防工程投标保证金100000元。
2015年12月8日,嘉州新天地·万兴城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2017年4月2日,四川真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乐山万兴投资有限公司发出《关于万兴城消防安装工程审核报告书的回复函》,函复主要内容为:“我司于3月12日收到贵司转发的成都鼎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嘉州新天地·万兴城消防安装工程审核报告书》(2017年3月6日)。经认真研究,我司认为,该审核报告部分内容体现了贵我两司在结算过程中,多次协商并达成一致的结果,但另外部分结算内容仍存在争议,我司不予认可。现将存在争议部分整理如下……综上所述,以上争议部分金额为775000元,加上双方已确认无争议的其他各项金额为19389963.2元,结算总价为20164963.2元。请贵司尽快予以确认”。在该函尾部空白处,有手写内容为“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以上争议775000元的部分,甲方以270000元给乙方(甲方万兴投资有限公司、乙方四川真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结算到此无争议),双方同意”。其后有陈天水签字和陈兴虎签字,落款时间均为2017年5月16日。
2017年5月17日,成都鼎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嘉州新天地·万兴城消防安装”工程审核报告书》[鼎益审(2017)003号],核定工程结算价为19659963.24元,其中含甲乙双方协商增加费用270000元。2017年5月18日,四川真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单位处盖章确认,乐山万兴投资有限公司在建设单位处盖章确认。
2015年1月,乐山万兴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承包方(乙方)四川真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消防设施预埋承包协议》,合同主要约定:第一条工程名称:嘉州新天地·万和城消防预埋、预留工程。第二条工程范围:嘉州新天地·万和城1#、2#、3#楼及地下车库的火灾报警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消防广播系统图纸内包含的所有线管的预埋,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防排烟系统所有管洞的预留……第四条承包方式及价款:1、乙方自行提供线管、线盒、管接及其他耗材和机具进行施工。2、本工程综合单价按12元/㎡。3、暂定工程量120000㎡。暂定总价1440000元,最终按实结算。第五条付款方式:1、每个月的25日以前,乙方将完成的工程量上报甲方审核,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支付乙方完成工作量价款的75%,待墙体部分配管完成后支付至完成工程量价款的95%,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再支付完成工程量价款的100%……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现场选派相关管理人员(姓名:刘松)履行岗位职责……第十一条甲方的违约责任:1、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按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4、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的,按工程尾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三偿付违约金等内容。其后,刘松在四川真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嘉州新天地·万和城项目部制作的《嘉州新天地·万和城消防预埋主要材料表》上签字确认,其中材料紧定管、直接的品牌为亿泰,材料金属接线盒的品牌为通达。
2016年6月2日,嘉州新天地·万和城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中载明建筑面积为地上部分75670.61平方米,地下部分43841.37平方米。
审理中,乐山万兴投资有限公司提交财务凭证证明嘉州新天地·万兴城工程截止2017年6月1日已支付工程款共计17544821元,截止2017年6月28日已支付工程款共计18044821元,未支付质保金;陈述嘉州新天地·万和城工程已支付工程款986500元;同时确认收到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四川真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此无异议。
审理中,四川真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交《关于万兴城消防安装工程预留预埋未通的告知函》及附件,函告主要内容为:“乐山万兴城消防项目的预留预埋工程由新亚星有限公司承包,但其并未保证预留预埋管道完全畅通、也未使用铁丝穿管(已发工程联系单2014.08.12)……贵司项目部及有关领导承诺工程中预埋不通的由我单位负责处理,产生的费用从原预埋单位的预埋款项中扣除。在此情况下,我单位为了工程的顺利进行,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将该项目原预留预埋不通的部分全部配通、穿通,并达到验收合格标准。经我单位初步统计……总计费用为281886.93元整”,拟证明相关费用281886.93元。乐山万兴投资有限公司对该函不予认可,认为系单方出具,无其他证据佐证。四川真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交《关于催请支付嘉州新天地·万和城项目消防预留预埋工程尾款的告知函》、《关于催请支付嘉州新天地·万兴城项目消防工程尾款的告知函》,拟证明催收案涉款项及费用金额。乐山万兴投资有限公司对两份函件不予认可,认为系单方出具,无其他证据佐证。
审理中,乐山万兴投资有限公司提交《万和城消防设施预埋不到位导致增加费用清单》、《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盖章)、《万和城配管清堵工程量》(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盖章)、现场照片等证据,拟证明四川真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嘉州新天地·万和城工程中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被迫将该工程转交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完成,费用合计763827元,因未结算,故应以司法鉴定为准。四川真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提交证据不予认可,陈述工程均由其完成,且已竣工验收。
审理中,乐山万兴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对嘉州新天地·万兴城工程在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所产生的费用进行鉴定和申请对嘉州新天地·万和城工程重新配管并刷防火涂料所产生费用进行鉴定。后,乐山万兴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嘉州新天地·万兴城工程在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所产生的费用进行鉴定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未准予鉴定申请。
上述事实有《嘉州新天地·万兴城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银行客户回单、《关于万兴城消防安装工程预留预埋未通的告知函》、《关于万兴城消防安装工程审核报告书的回复函》、《“嘉州新天地·万兴城消防安装”工程审核报告书》、《建筑消防设施预埋承包协议》、《嘉州新天地·万和城消防预埋主要材料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关于万兴城消防安装工程预留预埋未通的告知函》及附件、《关于催请支付嘉州新天地·万和城项目消防预留预埋工程尾款的告知函》、《关于催请支付嘉州新天地·万兴城项目消防工程尾款的告知函》、《万和城消防设施预埋不到位导致增加费用清单》、《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盖章)、《万和城配管清堵工程量》(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盖章)、现场照片、财务凭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嘉州新天地·万兴城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建筑消防设施预埋承包协议》是四川真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乐山万兴投资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两份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嘉州新天地·万兴城”和“嘉州新天地·万和城”虽是两个项目,但两份合同的相对方均为本案本诉、反诉的原、被告,本院既已受理,为避免讼累,可一并审理。
本案本诉中,“嘉州新天地·万兴城”项目经审核结算价为19659963.24元,乐山万兴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真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嘉州新天地·万兴城工程已支付工程款18044821元,尚欠1615142.24元未付,现工程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故乐山万兴投资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尚欠款项1615142.24元。乐山万兴投资有限公司辩称工程项目存在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四川真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请求以未付工程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本院认为四川真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情况及其违约金计算方式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故本院确认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付款方式和违约金计算方式来确定违约金。乐山万兴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消防验收合格,办理完成结算后的14个日历天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结算价的95%,即在2017年6月1日前完成支付18676965.08元,此时,乐山万兴投资有限公司已支付17544821元,尚有1132144.08元应付未付,其后在2017年6月28日支付500000元,还有632144.08元应付未付,故违约金应以1132144.0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从2017年6月2日起计付至2017年6月28日,其后以632144.0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从2017年6月29日起计付至款清之日止;同时,质保金982998.16元(工程结算价的5%)应在消防验收合格后满一年后的14天内返还50%,在验收合格满二年后,处理完遗留问题并办理完成相关手续的14天内返还50%,2015年12月8日“嘉州新天地·万兴城”项目消防竣工验收合格,故应在2016年12月22日前支付491499.08元,在2017年12月22日前支付491499.08元,故违约金应以491499.0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从2016年12月23日起计付至2017年12月22日,其后以982998.1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从2017年12月23日起计付至款清之日止。
乐山万兴投资有限公司收到四川真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0000元,现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故应当退还四川真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100000元。
四川真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支付处理预留预埋未通产生的费用281886.93元,仅有自身出具的函件,无其他证据佐证,也未经双方结算,且与案外第三方公司有关联,故在本案中不宜处理,本院不予支持。
“嘉州新天地·万和城”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四川真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向乐山万兴投资有限公司催收费用,乐山万兴投资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未结算的原因,故本院认为乐山万兴投资有限公司应对未结算承担责任,根据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12元/㎡,以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中确认的建筑面积119511.98㎡(75670.61㎡+43841.37㎡),本院确认合同总价为1434143.76元。四川真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认可乐山万兴投资有限公司已支付986500元,故乐山万兴投资有限公司还应支付尚欠款项447643.76元。乐山万兴投资有限公司辩称因质量问题而另行委托其他公司进行施工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乐山万兴投资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违约金以工程尾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三偿付,四川真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请求以未付工程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乐山万兴投资有限公司辩称违约金过高,请求调整。本院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且四川真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损失情况及其违约金计算方式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酌情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即以447643.7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6月3日起计付至款清之日止。
本案反诉中,乐山万兴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了对“嘉州新天地·万兴城”工程项目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鉴定申请,且未能举证证明“嘉州新天地·万和城”工程项目存在影响验收的质量问题以及委托他人施工的事实,故本院对乐山万兴投资有限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因乐山万兴投资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乐山万兴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真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嘉州新天地·万兴城”项目工程款1615142.24元及违约金(以1132144.0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从2017年6月2日起计付至2017年6月28日;以632144.0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从2017年6月29日起计付至款清之日止;以491499.0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从2016年12月23日起计付至2017年12月22日;以982998.1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从2017年12月23日起计付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反诉原告)乐山万兴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真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嘉州新天地·万兴城”项目投标保证金1000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乐山万兴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真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嘉州新天地·万和城”项目工程款447643.76元及违约金(以447643.7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6月3日起计付至款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真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乐山万兴投资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为35584元、保全费用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真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反诉原告)乐山万兴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558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为1143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乐山万兴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 凯
审 判 员  谢雨杉
人民陪审员  陈守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维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