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102执77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真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一环路南段4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74693327XL。
法定代表人:陈天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琴,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乐山万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祥瑞路一段1507号2幢2区4楼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056057348H。
法定代表人:钱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四川上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勤,四川上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四川真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川1102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乐山万兴投资有限公司应向四川真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嘉州新天地·万兴城”项目工程款1615142.24元及违约金;返还“嘉州新天地·万兴城”项目投标保证金100000元;支付“嘉州新天地·万和城”项目工程款447643.76元及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35584元、申请执行费2099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本金471800元。同时,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乐山万兴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祥瑞路一段1507号嘉州新天地4幢2单元3层18号房屋(建筑面积77.31平方米)、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祥瑞路一段1507号嘉州新天地4幢2单元4层9号房屋(建筑面积42.05平方米)、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祥瑞路一段1507号嘉州新天地4幢2单元4层10号房屋(建筑面积19.35平方米)、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祥瑞路一段1507号嘉州新天地4幢5单元3层7号房屋(建筑面积24平方米)、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瑞祥路一段1507号嘉州新天地2幢1单元1层33号房屋和市中区瑞祥路一段1507号嘉州新天地3幢1单元4层05号房屋外,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但因上述查封房屋尚未办理权属登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上述执行情况经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也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乐山万兴投资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予以惩戒。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樊 斌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陈若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