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五星电器有限公司

1771建湖县五星电器有限公司与四川诚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25民初1771号
原告:建湖县五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城人民路289号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湖县塘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诚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一路83号附401号。
法定代表人:车兴国,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西北桥东街4号。
法定代表人:廖华政,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建湖县五星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诚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原告建湖县五星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湖县五星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湖县五星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19元,减半收取3709.5元,由原告建湖县五星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