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五星电器有限公司

6618建湖县五星电器有限公司与建湖金橘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25民初6618号
原告:建湖县五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近湖街道人民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湖县塘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湖金橘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城湖中南路588号御景城三期邻里中心(e学城)。
法定代表人:邢国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7年9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告:***,男,1982年10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湖县五星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湖金橘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湖县五星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湖县五星电器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湖县五星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95元,减半收取5097.5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8867.5元,由原告建湖县五星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理员符广友
法官助理孙标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