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泰欣特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泰欣特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广明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2752号
原告:广州***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广花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47552145G。
法定代表人:郑国巾。
被告:广东广明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永平街永泰致和街七巷******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H92H3N。
法定代表人:吴新华。
原告广州***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广明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广州***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明确表示其不会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旭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冼颖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