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84民初193号
原告:广州***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45G。
法定代表人:郑某1。
被告:肇庆科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66。
法定代表人:王伟峰
原告广州***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科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广州***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志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