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5民初388号
原告广州众讯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讯公司”)与被告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创通信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股份广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白云法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该案审理期间,先创通信公司于答辩期内向广州白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广州白云法院经审查,于2020年2月4日作出(2020)粤0111民初2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院接收相关材料后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9月21日,本院作出(2018)闽05破申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黄若琳、史曙明、吴明煌、吴月红对先创通信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广州白云法院于2020年1月3日依法受理了本案,后因先创通信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广州白云法院于2020年2月4日作出(2020)粤0111民初2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本院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属于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的“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故众讯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众讯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小燕
审 判 员 陈主忠
审 判 员 吴钟毅
法官助理 傅天真
书 记 员 李心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