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

东莞隽宸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深圳市祥瑞通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异44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隽宸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横塘社区新兴路83号澳格工业园C2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5T986Y。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毕佑林,广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祥瑞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高峰社区龙美路11号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5638703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丰泽浔美工业区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2幢配套厂房3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29708513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9月25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开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7年9月29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开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隽宸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祥瑞通信有限公司、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的(2018)粤0309民初2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东莞隽宸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9)粤0309执151号。执行过程中,东莞隽宸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为(2019)粤0309执15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东莞隽宸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东莞隽宸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追加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东莞隽宸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焘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尹 倩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