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826号
原告: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管理人,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海路东海泰和广场9号楼SOHOB座616-619号。
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10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先创公司管理人)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先创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立即向先创公司管理人支付竞买货物余款人民币46万元,并按月利率3%支付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10月18日为12.42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1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5破申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下简称先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做出(2018)闽05破15号决定书,指定***全律师事务所、***行律师事务所担任先创公司管理人。2019年4月22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5破15号之三决定书,准许***全律师事务所辞去先创公司管理人职务,并指定***行律师事务所担任先创公司管理人。先创公司管理人接受法院指定后,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管理人职责,接管先创公司的财产,并代表先创公司参加诉讼。为处置先创公司仓库内遗留库存物料,先创公司管理人于2020年1月15日举行先创公司北京仓库内存货线下竞拍活动。***通过就地公开竞价方式参与竞拍,并以116万元的价格竞得先创公司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镇七里××村仓库内的存货资产。先创公司管理人、***已于竞拍当天就上述竞价成交事宜签订《成交确认书》,根据确认书约定,***应于确认书签订当天向先创公司管理人当场支付竞拍首付款58万元,并于确认书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先创公司管理人付清竞拍余款58万;***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未付金额以月利率3%向先创公司管理人支付违约金;确认书签署后,***即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并自行负责在期限内搬仓。上述《成交确认书》签订后,先创公司管理人即现场向***交付标的物,***于2020年1月16日向先创公司管理人支付竞拍款50万元,于2020年1月17日向先创公司管理人支付竞拍款15万元,另有5万元竞拍款通过代***支付仓库场地租赁补偿款形式支付,余款46万元***未予支付。先创公司管理人已于2020年3月20日向***发函敦促***履行付款义务。然而***签收函件后,至今仍未向先创公司管理人支付上述竞买货物余款。为维护先创公司管理人及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先创公司管理人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9月21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5破申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先创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同时指定***全律师事务所、***行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19年4月22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5破15号之三决定书,准许***全律师事务所辞去先创公司管理人职务,指定***行律师事务所担任先创公司管理人。先创公司管理人与***签订落款时间为2020年1月15日的《成交确认书》,约定出售先创公司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镇七里××村南仓库存货,现先创公司管理人起诉***要求其返还尚欠的货款46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等。对此本院认为,先创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先创公司管理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系履行管理人的职责,处置先创公司的财产,其主张***未按《成交确认书》约定支付货款,根据其诉请,***所拖欠的也是先创公司的货款,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先创公司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先创公司管理人有权代表先创公司参加诉讼程序,因此先创公司管理人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缺乏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