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05民初3722号之四
原告:**,男,1982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段*****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珞珞,江苏守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丰泽浔美工业区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配套厂房**西侧/div>
诉讼代表人:***全律师事务所、***行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第三人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44元,减半收取2872元,保全费2001元,合计487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宋 捷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