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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05民初3722号之四 原告:**,男,1982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段*****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珞珞,江苏守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丰泽浔美工业区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配套厂房**西侧/div> 诉讼代表人:***全律师事务所、***行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第三人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44元,减半收取2872元,保全费2001元,合计487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宋 捷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