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大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永大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2民初389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州豫星玻璃有限公司武陟分公司,住所武陟县詹店镇工贸区。
法定代表人:刘道亮,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永大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荥阳市高村乡张村荥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化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郑州豫星玻璃有限公司武陟分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永大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1)豫0182财保60号民事裁定,保全被申请人河南永大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162897.32元的等值财产。现申请人郑州豫星玻璃有限公司武陟分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州豫星玻璃有限公司武陟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永大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162897.32元的等值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禹 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