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4民初15038号
原告:河南永大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高村乡张村荥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化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常帅,上海锦天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智慧岛尚贤街6号。
法定代表人:段利民,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永大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永大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延恒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申丰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