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大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豫星玻璃有限公司武陟分公司、河南永大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2财保60号
申请人:郑州豫星玻璃有限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0848057101,住所**县詹店镇工贸区。
法定代表人:刘道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用,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自豪,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永大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699989755H,住所荥阳市高村乡张村荥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化永,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郑州豫星玻璃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河南永大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162897.32元的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永大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162897.32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利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汪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