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2民初3895号之二
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对原告郑州豫星玻璃有限公司武陟分公司与被告河南永大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0182民初3895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豫0182民初3895号民事裁定书第2页第三行中的“本案按原告郑州豫星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补正为“本案按原告郑州豫星玻璃有限公司武陟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禹 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