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大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永大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91财保208号
申请人河南永大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高村乡张村荥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699989755H。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郑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丰业街东绿源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0342K。
法定代表人贺中选。
申请人河南永大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784025.4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784025.4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