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2民初8432号
原告:河南永大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高村乡张村荥北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友爱路**中原商贸城南大门北侧**。
法定代表人:申仕禄,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永大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永大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永大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永大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永大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