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市凯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天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民终24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市凯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胜利西路1956号宝云大厦1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34760162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天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003-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679912814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姝敬,河北勤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勤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庆,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
上诉人衡水市凯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天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8)冀1102民初3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衡水市凯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衡水市凯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衡水市凯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张晓
审判员安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