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天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91民初1116号之二

原告:河北天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003-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679912814W。

法定代表人:王秀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荣,河北方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万荣县城东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3780824N。

法定代表人:董光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峰,山西双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天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天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天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被告山西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原告河北天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天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8元,减半收取计2,694元,由原告河北天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学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立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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