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冀1102执949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河北天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市凯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33065.5元(其中包含设计费300000元、利息2079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937.5元、案件受理费3013元、执行费5318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上述款项,并同意本案执行结案。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冀1102民初35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