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某某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0115民初4302号 原告:***,男,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硚口区,现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中国某某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某甲公司向***支付工资差额10877.74元;2.诉讼费用由某甲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于2005年8月进入某甲公司工作,自2005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11月28日,***与某甲公司多次签订劳动合同,最后签订时间2018年11月28日,约定的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工作内容为管理,未约定工作地点。***在某甲公司工作了18年,现因待岗事宜产生纠纷,2023年11月22日,***向武汉市江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按照正常劳动支付工资收入及恢复劳动条件。***自2024年4月19日收到武汉市江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夏劳人仲裁字〔2024〕XX号仲裁裁决书。***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结果显失公正,主要理由:仲裁裁决书以“待岗期间不要求提供劳动”为由不支持***工资差额的请求,事实上待岗期间某甲公司要求***正常上班出勤,***在待岗期间完成了正常上班出勤和提供了劳动。 某甲公司辩称,1.关于***请求某甲公司支付2023年7月26日至8月2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662.54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某甲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因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拟决定将***由综合处综合管理岗位调整至二分厂安环管理岗位,但***不服从工作内容调整,未完成工作移交,也未完成本职岗位月度工作任务,某乙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某丙公司根据***工作计划事项完成情况综合打分,其月度绩效考核为45分,折合得出浮动工资为1360.26元。某甲公司无需支付***此期间的工资差额1662.54元。2.关于***请求补发2023年8月26日至10月25日工资差额共计9215.2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某甲公司因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根据《职工交流轮岗管理办法》第五条对***作出交流轮岗的决定合理合法。鉴于***拒不配合完成交流轮岗,未按照要求交接工作,某乙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对其作出待岗决定合理合法。某甲公司某庚公司《薪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在其待岗期间执行待岗人员工资标准合理合法。某丁公司支付***此期间的工资数额合理合法、准确无误,应发工资已超出湖北省最低工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支付工资差额10877.74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系某甲公司职工。2018年12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从事管理工作。2023年8月9日,某甲公司通过谈话、微信通知***,某戊公司《人事管理办法》和《职工交流轮岗管理办法》,将***从某甲分厂管理岗,***未到新岗位报到。2023年8月21日,某甲公司向***发送《通知书》,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将***从某甲分厂管理岗,工作地点、岗位性质、薪酬待遇均不变,并要求***于8月21日17点前完成工作交接并到新岗位报道,***未到新岗位报到。2023年8月31日,某甲公司向***送达《待岗通知书》,载明因***多次拒绝服从分公司工作安排到新岗位报到,某己公司正常经营秩序和正常工作开展。某庚公司《职工奖惩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职工交流轮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经武汉某某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决定对***进行待岗处理,自2023年9月1日起开始待岗,期限为3个月。2023年9月1日,***向某甲公司发送《拒绝调岗通知书》,拒绝到新岗位报到。2023年12月7日,某甲公司向***送达《复岗通知书》,因待岗期限已满,按制度恢复***工作岗位,某乙分厂质量安环管理岗开展工作。***收到复岗通知书后,按照要求到岗工作。 根据某甲公司《2023年8月份武汉某某公司管理人员月度绩效考核》载明,***绩效考核得分为45分,考核工作内容:8月9日后不服从公司分公司岗位调整,综合处未再安排其他工作。某甲公司根据***该月度绩效考核得分,折合得出浮动工资为1360.26元,发放***2023年7月26日至8月25日工资3413.36元(固定工资3022.8元+工龄工资190元+浮动工资1360.26元+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专项奖励430元-代扣代缴社保、住房公积金1589.7元)。 某甲公司按照武汉市江夏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发放待岗期间的固定工资。 另查明,某甲公司通过民主协商程序制定《绩效管理办法》、《薪酬管理办法》、《职工交流轮岗管理办法》,某辛公司内网向全体职工进行公示。《薪酬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职能部门各岗位、辅助生产作业各岗位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薪酬由固定工资、浮动(绩效)工资、津贴补贴、专项奖励四个部分组成;第六条规定绩效工资包括月度绩效工资和年度绩效组成,按照个人所在薪级、薪档和薪点值确定,并随绩效考核结果浮动。月度绩效工资计算公式为个人月度绩效工资薪点×公司薪点值×个人月度考核得分/100。第十四条规定,待岗人员工资按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待岗期间员工应接受培训、恢复上岗资格,待岗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职工交流轮岗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交流轮岗分跨部门(部门)职工交流轮岗和单位(部门)内部交流轮岗;第二章规定交流轮岗条件及程序;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在规定时间无故不到交流岗位上岗的职工,按旷工处理,停发工资;对拒不执行人员交流轮岗决定的职工,将作待岗处理或解除劳动合同。 ***以要求某甲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恢复劳动条件等为由申请劳动仲裁。2024年4月10日,武汉市江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夏劳人仲裁字[2024]X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甲公司调整***工作岗位是否合理合法。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某甲公司通过民主协商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某甲公司将***的工作岗位由综合处管理岗调整为二分厂管理岗,并明确工作地点、岗位性质、工资待遇保持不变,对其岗位调整有制度依据,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关于***主张的2023年7月26日至8月25日期间的绩效工资差额1662.54元。某甲公司对***的岗位调整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不服从岗位调整安排,某甲公司依据《绩效管理办法》对其进行月度绩效考核评分,折合得出其浮动工资部分为1360.26元,其他工资部分正常发放,计发工资的方式和标准符合规章制度的规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主张的该绩效工资差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的2023年8月26日至2023年9月25日期间工资差额4607.6元、2023年9月26日至2023年10月25日期间工资差额4607.6元。***不服从调岗安排,某甲公司依据《职工交流轮岗管理办法》《薪酬管理办法》规定,对***按待岗处理,并按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待岗期间的固定工资并无不当,且***实际发放的工资并未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主张其待岗期间正常工作,与事实不符,故对***主张该期间的工资差额,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 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