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5民初7900号
原告:中国某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唐某。
被告:四川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某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