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5民初3779号
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某,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