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蔡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5民初3779号 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某,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