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执异8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8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灌云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高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20706139248692K,住所地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高庆军。
被执行人:江苏金科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20700660816275E,住所地连云区。
法定代表人:傅伟军。
本院在执行江苏高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金科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2年5月9日,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李红梅
审 判 员 王学明
审 判 员 乔永礼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于学金
书 记 员 王诗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