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高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7011号
原告:江苏高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花果山大道17号连云港市科技创业城3号楼16楼1608室。
法定代表人:高庆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宁、王峰,江苏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席银浩,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告江苏高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席银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江苏高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追偿款1004689元及利息(以100468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6月2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席银浩对第一项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10月,原告与江苏润通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润通公司“生态嘉缘”小区工程项目。2013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内部责任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以承包人(施工总承包)身份包工包料、自负盈亏方式承建“生态嘉缘”小区工程项目。
2018年3月23日,被告***、***、席银浩向原告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前述工程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席银浩承担保证责任。
案外人王国豹因在“生态嘉缘”项目纠纷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经审理后作出(2019)苏0723民初697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原告给付王国豹969949元。灌云县人民法院划扣原告存款1004689元用于履行(2019)苏0723民初697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债务。综上,原告认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双方的约定,有权向被告追偿。故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根据原告陈述,被告***在承建涉案“生态嘉缘”小区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债务,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内部责任协议》及被告出具的《承诺书》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故向被告主张的追偿权基础法律关系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的涉案工程“生态嘉缘”小区位于灌云县,故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秀芬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窦敏华
法律条文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