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高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颐园老年公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执414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高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139248692K,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东盛阳光大厦A座1003。
法定代表人:高庆军。
被执行人:连云港颐园老年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20706510278993H,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岱南。
申请执行人江苏高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颐园老年公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706民初4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详尽调查:
自立案日起本院已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网络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不低于2次的查询检索,发现了被执行人名下虽有房屋,但被其他案件查封在先并已移送拍卖处置,本案中没有处置权,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12月18日,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征询意见,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表、《执行案件征询意见函》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所发现得财产没有处置权,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雷书生
审判员  刘 健
审判员  万路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惠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