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执27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高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139248692K,住所地连云港市花果山大道17号连云港市科技创业城3号楼16楼1608室。
法定代表人:高庆军。
被执行人:***,男,1963年7月8日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男,1987年6月20日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席银浩,男,1987年6月20日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高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席银浩追偿权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706民初727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席银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详尽调查:
自2021年7月13日起本院已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席银浩名下的证券、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网络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两次以上的查询检索。
2021年11月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海州区幸福路67号连云港义务小商品城大集中市场B1-196号、朝阳西路46-2号华茵家园3号楼1单元302室、朝阳×路××××号×××××号楼×号车库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止。
2021年11月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席银浩名下的位于海州区幸福路67号连云港××××××市场××××××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止。
2021年11月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席银浩名下的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街道×幢××××××室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11月3日至2024年11月2日止。
2021年11月6日,因被执行人***、***、席银浩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11月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详细过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案执行标的为59305.50元及相应债务利息,本案暂未执行到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虽有房产,但均被另案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无权处置,除此之外,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本次查控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路
审判员 胡顺龙
审判员 周春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程竞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