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潢川县绿洲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泰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91财保1810号
申请人潢川县绿洲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潢川县迎宾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55167458F。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王远东,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泰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冬青街12号1号楼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6231507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郑州金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三环与107辅道交叉口东200米潮河办事处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4640***3G。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潢川县绿洲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南泰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郑州金尊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泰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郑州金尊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