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03民初721号
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申请人:潍坊日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阳之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寒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艺美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奎文区鸢飞路709号C2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女,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寒亭区。
被申请人:***,女,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寒亭区。
被申请人:***,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奎文区。
被申请人:**美,女,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奎文区。
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与被申请人潍坊日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潍坊艺美光电有限公司、潍坊阳之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潍坊日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潍坊艺美光电有限公司、潍坊阳之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美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日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潍坊艺美光电有限公司、潍坊阳之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翁立美名下的银行存款999420.33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王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