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03民初720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益新街655号。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申请人:潍坊日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北宫东街以南***小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女,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高新区。
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与被申请人潍坊日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鲁0703民初72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潍坊日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股金及房产,现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日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股金及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王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