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周至县镇丰建筑工程公司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31民初485号
原告:武功县屈家租赁站,住所地武功县普集镇屈家村。
被告:西安市周至县镇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周至县南大门西北角。
原告武功县屈家租赁站与被告西安市周至县镇丰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武功县屈家租赁站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功县屈家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4元,减半收取计932元,由原告武功县屈家租赁站负担。
审 判 长 司 芳 亚
审 判 员 李 涛
人民陪审员 康 鹏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宋 欣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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