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周至县镇丰建筑工程公司

咸阳金塔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周至县镇丰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24民初2454号

原告:咸阳金塔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渭城街办金旭路东段机电四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美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惠,女,1981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西安市***镇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成才。

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金塔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镇丰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咸阳金塔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咸阳金塔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阳金塔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咸阳金塔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 轩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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