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24执异66号
异议人:**中,(案外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代理人:吴颖成,男,系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中委托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周至县镇丰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人),住所地:周至县。
法定代表人:王成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至县汽车站,住所地:周至县西口。
法定代表人:赵森江,系该站站长。
被执行人:西安千驰美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常妮娜,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周至县镇丰建筑工程公司诉周至县汽车站、西安千驰美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依据为(2019)陕01民终9371号民事判决书。案外人**中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中称,西安市周至县镇丰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周至县汽车站、西安千驰美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周至县镇丰建筑工程公司与其本人在2020年11月17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西安市周至县镇丰建筑工程公司将其在(2019)陕01民终9371号民事判决书中全部债权转让给**中个人,由受让人**中向周至县汽车站、西安千驰美策置业有限公司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异议人**中提出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周至县镇丰建筑工程公司变更其本人为申请执行人的异议请求,属于异议案件受理的范围,经审查,2020年11月17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周至县镇丰建筑工程公司与**中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西安市周至县镇丰建筑工程公司起诉周至县汽车站、西安千驰美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周至县法院作出(2019)陕0124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后周至县汽车站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1民终9371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周至县镇丰建筑工程公司将该判决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中,协议生效后双方共同到周至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西安市周至县镇丰建筑工程公司书面确认**中已取得该债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周至县镇丰建筑工程公司为**中。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赵 军
审 判 员 刘 阳
审 判 员 庞 苗
二○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