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901民初7285号
原告:***,男,1964年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兰燕,云南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经济开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218698886A,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金贝商业城51幢。
法定代表人:马学彪。
被告:罗太泉,男,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身份信息系原告自书)
被告:罗太秀,女,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身份信息系原告自书)
原告***与被告大理经济开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罗太泉、被告罗太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先后于2021年12月29日、2022年1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6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琳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黄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