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润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润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联盛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润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联盛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20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济阳民保字第65号
申请人济南润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驻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联盛工贸有限公司,驻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济南润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济南联盛工贸有限公司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某号的土地一宗,保全价值17715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润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济南联盛工贸有限公司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某号的土地一宗。
查封担保人***所有的用于担保的房产证号码为某号的房产一处。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