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与山东天元建设集团临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天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17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兰民初字第3230号
原告**都。
被告山东天元建设集团临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天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都与被告山东天元建设集团临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都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4元减半收取687元,由原告**都负担。
审判员*丽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